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现就我局收回8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回事权范围
(一)全部收回事项1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初审权”1项行政权力事项全部收回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不再委托区级实施。
(二)部分收回事项7项。
一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具体指“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批”“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审批”“海域使用权初始审核、审批”“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审批”5项)行政权力事项部分收回由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
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1项行政权力事项涉及“重点片区、市级储备用地”情形收回由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不再委托黄埔区(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区域)和增城区实施。
三是“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审批”1项行政权力事项涉及“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情形和跨区项目收回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不再委托区级实施。
二、实施时间
8项收回事项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部门在2022年5月1日之前已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完成办理。
附件: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3日
附件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8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原调整情况 | 决定 | 收回后市级实施单位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 | 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 |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 具体指“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批” |
2 | 行政许可 |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 | 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 |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 具体指“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审批” |
3 | 行政许可 |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 | 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 |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 具体指“海域使用权初始审核、审批” |
4 | 行政许可 |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 | 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 |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 具体指“海域使用权收回” |
5 | 行政许可 |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 | 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 |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 具体指“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审批”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黄埔区(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区域)和增城区实施 | 重点片区、市级储备用地不再委托黄埔区(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区域)和增城区实施 |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 1.本次收回事项的范围,具体指重点片区、市级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 2.纳入核查整改的黄埔区76个城市更新项目和增城区3个城市更新项目应落实整改任务,妥善解决问题,按原权限完成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工作,其余城市更新项目按新的事权分工执行。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审批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区级实施 | “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情形和跨区项目不再委托区级实施 |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 1.本次收回事项的范围,具体指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情形和跨区项目。 2.保留区级实施的具体情形包括: (1)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实施需要,在保持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等级、走向基本不变和总量不减少,保持规划单元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紫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红线以及其他各类保护区边界等强制性要求,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对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进行微调,或对道路及市政设施的线位、部分技术参数以及沿线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修正的。 (2)非重要地区用地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且与周边景观协调但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 (3)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符合《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的,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查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计划的(土地储备机构作为申请主体的无需核查),并征询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的,工业用地申请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其他指标的,以及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新型产业用地选址方案调整选址用地控规的。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控制性详细规划初审权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区级实施 | 不再委托区级实施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所在区政府同步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