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九游会网址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11-13 15: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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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项 目 代 码 | 2018-440106-48-01-830519 | ||
用 地 单 位 |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 | ||
用 地 项 目 名 称 | 执信中学天河区校区周边道路工程 | ||
用 地 位 置 | 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东侧、执信中学天河校区四周 | ||
立 项 文 件 文 号 | 穗天发改函[2018]1057号、穗天发改函[2019]845号 | ||
拟用地面积 (平方米) | 2528.47 | 通过用地预审 面积(平方米) |
2528.47 |
土地利用现状图号 | f49g021087 | 土地利用现状图年份 | 2018 |
遵 守 事 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和《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自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报告核准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逾期未办理下一步手续的,本用地预审意见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三、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四、请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穗规划资源预审字〔2019〕195号
预 审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该项目: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2.该项目用地规模54579.05平方米,其中52050.58平方米已完成用地预审(穗国土规划预审字[2018]89号),本次拟申请用地面积2528.47平方米(2000国家大地坐标),农用地469.98平方米(耕地290.22平方米),建设用地2058.49平方米。
3.项目全部位于《天河智慧城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确定的建设区内,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4.建设用地规模按规划要求确定。
5.不占用高标准农田。
6.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需在该项目用地报批前落实补充耕地项目,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同时,按规定做好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相关工作,并落实好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被占用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
7.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8.本意见书面积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红线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确定。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2.该项目用地规模54579.05平方米,其中52050.58平方米已完成用地预审(穗国土规划预审字[2018]89号),本次拟申请用地面积2528.47平方米(2000国家大地坐标),农用地469.98平方米(耕地290.22平方米),建设用地2058.49平方米。
3.项目全部位于《天河智慧城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确定的建设区内,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4.建设用地规模按规划要求确定。
5.不占用高标准农田。
6.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需在该项目用地报批前落实补充耕地项目,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同时,按规定做好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相关工作,并落实好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被占用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
7.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8.本意见书面积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红线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确定。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11日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总体规划处、交通处市政处、地区规划管理处、用途管制处、开发利用处、执法监督处 、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区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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