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九游会网址
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和萝岗区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10年7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办公)、居住、工业等四类。
(一)商业类:批发零售用地(含各类商场、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用地),旅游餐饮娱乐业用地(含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游乐及旅游设施、歌舞厅、俱乐部、康乐中心、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含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
(二)综合(办公)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含各类教育、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化体育用地(含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三)居住类: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四)工业类:工业用地(含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露天作业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的线路、站场等用地以及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交站场等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五、本次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五通一平”的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的熟地价格,它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纯收益。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办公)用地为50年。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其中各区域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
*五通一平: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
六、综合(办公)类用地基准地价为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00%。
七、在商业路线价区段上的临街商业用地,在标准深度内的部分,其商业地价在网格点价格的基础上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商业路线价加价。
八、临珠江前后航道(白鹅潭至珠江口、白鹅潭至沙贝海、白鹅潭至白沙河、白鹅潭至丫髻沙、丫髻沙至官洲岛、洛溪岛至沥滘水道)、白沙河、西华海、沙贝海、白坭河、巴江河、鸦岗河、流溪河、三枝香水道、市桥水道、沥滘水道、沙湾水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在网格点基准地价基础上加收30%。
九、本次基准地价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等宗地价格评估,其中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的出让价格,按拍卖、招标、挂牌的实际成交价定价。
十、市国土房管局将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情况对基准地价进行全面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执行。
十一、本通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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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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