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壁三村留用地(b1/b2(h14))-九游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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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书。
发证机关: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 期:
2019-12-25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216-34-20);一、依据《东晓南路-广州南站连接线南段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关于确认广州南站石北围地区石壁街留用地选址方案的复函》(穗土开函[2018]562号)、《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12]228)、《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规划资源留[2019]314号)核发。留用地指标抵扣面积为5953平方米。 二、申请用地涉及地铁22号线控制线范围,地块轨道交通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应符合轨道交通控制线相应管理要求;在设计方案报审前,应取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书面意见。 三、因申请地块较小,为更好集约节约用地,与周边同权属用地合并后可统筹建设。 四、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2019080000044015
发文号
穗规划资源选〔2019〕338号
日期
2019-12-25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三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建设项目名称
石壁三村留用地(b1/b2(h14))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北围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地上面积:柒仟壹佰零捌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4762平方米,道路面积2346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空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216-34-20);
附加说明
一、依据《东晓南路-广州南站连接线南段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关于确认广州南站石北围地区石壁街留用地选址方案的复函》(穗土开函[2018]562号)、《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12]228)、《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规划资源留[2019]314号)核发。留用地指标抵扣面积为5953平方米。 二、申请用地涉及地铁22号线控制线范围,地块轨道交通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应符合轨道交通控制线相应管理要求;在设计方案报审前,应取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书面意见。 三、因申请地块较小,为更好集约节约用地,与周边同权属用地合并后可统筹建设。 四、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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