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正越秀区海珠北路238号503房富字74136号案登记事项的公告-九游会网址
位于本市越秀区海珠北路238号503房的房屋,以富字74136号案办理登记,以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名义领取了穗房地证字第792847号《房地产证》。经核实,该案属重复登记,应予更正。
1991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申请办理了越秀区海珠北路238-244号的统字164668号产权登记,房号包含238号402,501-502,601-603等,核发的no.0012728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备注不包含238号503房。
2000年,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根据建穗发[1999]1438号文,1999年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与广东省分行合并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持上述权属证明书、测绘成果等资料办理越秀区海珠北路238-244号的荣字23120号变更登记,核发的no.109041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备注记载“未售单元如下: 238号……503……”。 2001年,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申请办理越秀区海珠北路238号503房的分割登记,以富字74136号登记。
另查,1994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申请办理了越秀区海珠北路238-244号(房号为238号101、202、106、203、301、403、503等)的统字281045号首次登记。1998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将涉案房屋征用补偿给陈某廉,以统字569132号办理征用补偿登记。2006年,陈某廉将该房赠与给陈某本,以2006登记字1129170号办理赠与登记。
经核,办理荣字23120号变更登记时,原登记机构将不在统字164668案内的海珠北路238号503房错误登记在荣字23120号案内。鉴于该房屋在办理荣字23120号登记时被错误纳入,且该房屋已以统字569132号征用补偿给陈某廉,因此,2001年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再次申请分割登记属于重复登记,应予更正。
我局已书面通知产权人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限期申请办理该房屋更正登记手续。因以上产权人逾期未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八十一条规定,我局将依法对涉案房屋的错误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注销富字74136号案的全部登记事项。
如对以上更正事项有异议,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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