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九游会网址
各区分局,局用途管制处、耕地保护和村庄规划处、执法监督处,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临时用地信息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8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规范与违法用地执法查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临时用地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要求
(一)建立台账管理。区分局建立临时用地管理台账(附件1),分阶段记录临时用地使用期内、复垦期内、超出复垦期以及已完成复垦或者完善用地手续(包括农转用、设施农用地备案等)的情况。对超出批准内容、超出复垦期未复垦的临时用地,要进一步记录依法核发有关行政文书、代为组织复垦和移交执法查处情况。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每季度收集汇总各区分局台账,形成全市临时用地管理台账并作出通报。
(二)加强巡查检查。对使用期内和复垦期内的临时用地,区分局应加强常态化监管,指导督促自然资源所进行日常巡查,每半年至少对每宗临时用地开展1次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附件2),留存影像图、现场照片等资料。对复垦期内未完成复垦的,应在复垦期满时组织1次检查。对超出复垦期未完成复垦的,区分局每3个月进行1次检查。
(三)加强复垦督办提醒。区分局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前3个月提醒用地单位履行复垦义务,做好复垦引导。对使用期满后3个月未按规定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的,及时进行复垦督办。对履行复垦义务不积极,未复垦临时用地宗数多、面积大的,应函告用地单位(附件3),督促加快土地复垦进度,必要时可抄报用地单位主管部门。
(四)建立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单位重点监控名单。局用途管制处、耕地保护和村庄规划处指导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建立全市未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单位重点监控名单。将在全市范围内超出一年复垦期未完成复垦面积达到应复垦面积20%以上,函告后仍无明显进展的用地单位,列入市临时用地重点监控名单,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在全市范围内暂停批准其新的临时用地。
(五)规范临时用地批文撤销。超过批准使用时间未使用的临时用地,或者项目单位明确不需使用的,区分局可指引项目单位申请撤销临时用地批文,结合现场检查、内业核查情况提出撤销意见。其中,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会签市局后提出撤销意见。
二、严格依法及时核发有关行政文书
(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区分局巡查检查发现超出批准内容(如位置、面积、用途等)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应及时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向用地单位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附件4)。
(七)责令限期完成土地复垦。对超出复垦期未完成复垦的,区分局需作出《责令限期复垦通知书》(附件5),责令用地单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垦验收。
(八)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责令限期复垦到期后,用地单位仍未完成复垦并通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区分局需作出《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通知书》(附件6),责令用地单位限期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未按期缴纳的,区分局可根据土地复垦协议约定,从土地复垦费预存账户或者担保银行直接划转费用。没有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或者预存费用不足,区分局依法向用地单位追缴。
(九)明确缴纳土地复垦费标准。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标准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测算数额确定,土地复垦方案没有明确数额或者没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依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由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测算并审查确定,测算费用一并计入土地复垦费。
(十)责令交还土地。临时用地复垦期满,用地单位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逾期拒不归还土地的,区分局需作出《责令交还土地通知书》(附件7),责令用地单位限期交还土地。
(十一)强化与执法查处衔接。用地单位涉嫌超出批准内容临时使用土地、违反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以及拒不归还土地等的,区分局按规定进行立案查处,或者将证据资料移送镇街、区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查处。对移送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的,移送证据材料需齐全(附件8),密切配合案件查处进展,及时跟进查处结果和执行情况。
三、依法履行代为组织复垦职责
(十二)依法代为组织复垦。区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代为组织复垦或者委托镇街、区相关部门实施复垦。代为组织复垦的范围包括:1.用地单位书面委托代为复垦,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2.用地单位复垦经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3.用地单位拒不履行复垦义务并已按照规定责令改正和处罚;4.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灭失。
用地单位缴纳或者责令缴纳的土地复垦费按规定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灭失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由区统筹解决复垦资金。
四、规范移送执法证据资料
(十三)关于超出批准内容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情形,移送资料清单: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相关文书;
2.临时用地批复、批复临时用地范围、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等;
3.现场检查记录、影像图、现场照片以及其他通过笔录、现场勘验、摄像、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的证据资料;
4.修建永久建筑物占用面积的土地复垦金额及确定该复垦金额的依据材料。
(十四)关于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形,移送资料清单:
1.责令限期复垦、责令缴纳复垦费的相关文书;
2.临时用地批复、批复临时用地范围、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复垦方案、复垦金额及确定复垦金额的依据材料等;
3.现场检查记录、临时用地现状影像图、现场照片以及其他通过笔录、现场勘验、摄像、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的证据资料。
(十五)关于拒不归还土地情形,移送资料清单:
1.责令交还土地相关文书;
2.临时用地批复、批复临时用地范围、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等;
3.涉及集体土地的,提供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关于土地使用者未归还土地的证据材料。
五、临时用地涉及审批、复垦、监管和执法等全过程管理,区分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高效统筹、形成合力,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局用途管制处、耕地保护和村庄规划处、执法监督处、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临时用地管理台账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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