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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关于《广州市竖向总体规划(2023-九游会网址

来源:交通处市政处 发布时间:2024-03-28 11:05:36 访问量:- 【字号: 【】 分享到:

  2024年2月9日至3月9日,我局开展了为期30天的《广州市竖向总体规划(2023-2035)(草案)》公众意见征询工作。公示期间,通过网页及邮箱反馈的方式共收到3位公众提出的13条意见,现就收到的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序号

提出人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网页反馈

1

李先生

附图竖向规划分区图中关于白云区江高镇珠江村沿河区域现状是建成区,村民世代都住这里,没有别的地方可去可住,所以做本次规划时候请考虑现状建设用地情况规划为建成区不是生态区,请修改规划。

采纳。

经核,市民反应的白云区江高镇珠江村沿河区域规划基本为建成区,与实际建设用地情况相符。

2

cherry1976

建议竖向标高充分考虑排水的要求,保障城市免受水浸灾害。

采纳。

本规划第三章第12条对建成区提出“低洼区需结合城市更新优化竖向标高,无条件优化地区通过建设海绵设施、改造排水设施以降低该区域的内涝风险”;对增量建设区提出“衔接防洪排涝、排水和道路交通等规划,通过地形的合理改造和综合利用,建立完善的高程控制体系”。

邮件反馈

3

catng

(一)

草案一章4条的规划依据,应同时列明、纳入以下法定文件,作为规划参考和依据内容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

采纳。

市民所列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已纳入规划依据,作为本次规划参考和依据内容。

解释说明:

市民所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主要为河涌水系、水利设施等方面法律法规,是防洪排涝规划相关依据,本次规划已将《广州市防洪(潮)排涝规划(2022~2035年)》列为规划依据和参考,因此上述标准规范不单独列为本次规划依据。

市民所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等,主要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绿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纳入本次规划依据,在具体工程实施中遵循上述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标准规范:《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城市水系规划导则》(sl431-2008)、《防洪标准》(gb50201-2014)、《治涝标准》(sl723-2016)、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1998年)、《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2015)、《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20)、《河湖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规范》(sl/z712-2014)、《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2011)、《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16)、《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25173-201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138-201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版)》(gb50014-2006)、《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cj/t95-2000)、《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55035-202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绿道建设技术规程》(db4401/t168—2022)、《广东省绿道网公共目的地规划建设指引》(2013)、《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指引(2018年修编)》(粤建规〔2018〕104号)、《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0〕27 号)、《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穗水[2017]16号)、《广州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穗水〔2017〕247号)、《广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分类指引(试行)》(穗水河湖〔2020〕7 号)、《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引及标准图集(试行)》(穗水〔2017〕12 号)、《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开发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洪涝安全评估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穗水规计〔2021〕10 号)等

采纳。

市民所列举的《防洪标准》(gb50201-2014)、《治涝标准》(sl723-2016)、《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55035-202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138-2017)、、《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开发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洪涝安全评估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穗水规计〔2021〕10 号)等已纳入规划依据,并已按照相关标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解释说明:

市民所列举的《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1998年)、《河湖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规范》(sl/z712-2014)、《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版)》(gb50014-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cj/t95-2000)等标准已过期,不适合作为规划依据。

市民所列举的《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城市水系规划导则》(sl431-2008)、《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2015)、《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20)等,主要为河涌水系、水利设施等方面标准规范,是防洪排涝规划相关依据,本次规划已将《广州市防洪(潮)排涝规划(2022~2035年)》列为规划依据和参考,因此上述标准规范不单独列为本次规划依据。

市民所列举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2011)、《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16)、《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25173-201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绿道建设技术规程》(db4401/t168-2022)、《广东省绿道网公共目的地规划建设指引》(2013)、《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指引(2018年修编)》(粤建规〔2018〕104号)、《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0〕27 号)、《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穗水[2017]16号)、《广州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穗水[2017]247号)、《广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分类指引(试行)》(穗水河湖〔2020〕7号)、《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引及标准图集(试行)》(穗水〔2017〕12号)等,主要为水质、绿道、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标准规范,不属于本规划研究范围,因此不纳入本次规划依据。

规划文件:《珠江流域防洪规划》(2007年 国函〔2007〕40号)、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流域综合规划 (2012~2030 年 )》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 《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2023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2月)、广东省林业局《珠三角地区水鸟生态廊道建设规划(2020-2025年)》(2020年)、《广东省南粤古驿道线路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粤建规〔2017 〕233号)、《广东省自然保护地规划(2021—2035 年)》、《广佛全域同城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2018-2035年)》(2019年6月公示)、《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6年)、《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草案》(2018年2月)、《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2017年11月)、《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2012年)、《广州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2021-2035年)》(2022年)、《广州市流域综合规划(2010~2030)》(2014年)、《广州市中心城区河涌水系规划》(2005年1月)、《广州市河涌水系规划》(2020年12月)、《广州市城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2009年2月)、《广州市雨水系统总体规划(2011~2020)》(2011年10月)、《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广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0-2020年)修编》、《广州市绿地系统规划(2021—2035)》(2023年9月)、《广州市防洪(潮)排涝规划2010~2020》(2013年1月)、《广州市防洪排涝建设近期实施方案(2019~2025)》(2020年)、《广州市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5年)》、《广州市中心城区利用再生水生态补水工程规划》(2020年6月)、《广州市中心城区排水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2030年)》、《广州市水功能区区划(复核)》(广州市政府2009年批复)、《广州市水系岸线总体规划》(2012年10月)、《广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复核报告》、《广州市碧道建设总体规划(2019—2035年)》(广州市政府2020年批复)、《广州市供水系统总体规划(2021-2035)》、《绿美广州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广州市自然保护地规划(2023-2035年)》等。

采纳。

市民所列举的《珠江流域防洪规划》(2007年 国函〔2007〕40号)、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 年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 《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2023年)、《广州市流域综合规划(2010~2030)》(2014年)、《广州市中心城区河涌水系规划》(2005年1月)、《广州市河涌水系规划》(2020年12月)、《广州市防洪排涝建设近期实施方案(2019~2025)》(2020年)、《广州市水功能区区划(复核)》(广州市政府2009年批复)、《广州市水系岸线总体规划》(2012年10月)、《广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复核报告》是《广州市防洪(潮)排涝规划(2022~2035年)》的重要依据,本次规划已将《广州市防洪(潮)排涝规划(2022~2035年)》列为规划依据和参考。

《广州市中心城区利用再生水生态补水工程规划》(2020年6月)、《广州市中心城区排水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2030年)》、《广州市碧道建设总体规划(2019—2035年)》(广州市政府2020年批复)是《广州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22-2035年)》的规划依据,本次规划已将《广州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22-2035年)》列为规划依据和参考。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2月)、广东省林业局《珠三角地区水鸟生态廊道建设规划(2020-2025年)》(2020年)、《广东省南粤古驿道线路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粤建规〔2017 〕233号)、《广东省自然保护地规划(2021—2035 年)》、《广佛全域同城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等规划均为《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关规划依据和参考,本次规划已将《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列为规划依据和参考。

解释说明:

《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6年)、《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草案》(2018年2月)、《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2012年)、《广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0-2020年)修编》、《广州市防洪(潮)排涝规划2010~2020》(2013年1月)、《广州市雨水系统总体规划(2011~2020)》(2011年10月)、《广州市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5年)》、《广州市城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2009年2月)等规划已到期,不适合作为规划依据。

《广州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2021-2035年)》(2022年)、《广州市城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2009年2月)、《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广州市绿地系统规划(2021—2035)》(2023年9月)、《广州市供水系统总体规划(2021-2035)》、《绿美广州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广州市自然保护地规划(2023-2035年)》等,主要为地下空间、污水、环境、绿地、供水、绿地、自然保护地等规划,不属于本规划研究范围,因此不纳入本次规划依据。

其他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构建湿地生态保护体系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绿色生态水网建设的意见(粤办函〔2015〕55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建办科〔2024〕11号)等

采纳。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已纳入本次规划依据。

解释说明: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构建湿地生态保护体系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绿色生态水网建设的意见(粤办函〔2015〕5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等,主要为生态保护、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指导意见,不属于本规划研究范围,因此不纳入本次规划依据。

(二)

为应对和面对今后持续的生态与气候等复杂变化,规划草案建议明确将打造与智慧共存的近水都市作为目标,明确在推进建立广泛而广阔的人、自然与水亲近的生态空间系统,可孕育多元丰富的生活文化的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控制水害和水淹等对人与自然的风险挑战。整体规划草案,建议应当建立完善相关过程中的跨级别、跨专业等多部门机关、机构和社区不同成员间的友善合作机制,同时将应对极端气候变化、开放共享资源空间和社会与环境生态正义、社会公平机会举措等纳为方向,同时着重为城镇化和现代化提高广州这一国际大都市的水域空间系统体系的水平,全面改进水域与城镇之间的生态环境和互生关系,平衡好水域的恩泽与威胁,为正应对气候变化的世界各地提供一个与水域共生的样板模式。

采纳。

本规划已衔接防洪排涝、排水和道路交通等规划,提出通过建立完善的高程控制体系等规划策略,以强化城市竖向本底安全,主动应对和面对今后持续的生态与气候等复杂变化。

解释说明:

市民反映亲水生态空间事项,不属于本规划研究范围。

(三)

整体建议应当以后述的导向分类,即公共活动型、生活服务型、生态保育型、生产功能型,对相关的既有和在规划、在建设等项目,依据(一)(二)等项,进一步优化调整标准划分和改进提升相关指标参数等,进而依照后述的建议等等,因地制宜地加强改进有关规划、建设和维保等等工作。

解释说明:

市民反映空间导向分类事项,不属于本规划研究范围。

(四)

建议总体的管网体系规划,应当分为江河涌整备、排水管网整备、地底河及调蓄设施等整备三部分,从长计划,长久指标应划定整体的整备可应付80mm/h降水,极限指标应实现可应付300mm/h降水,改进市境的河涌排涝能力和城市排水管网排水能力,其中,一般市政管网改进指标定于150mm/h,江河涌逐步改进最终应应对30mm/h,地底河及调蓄设施等应可处理120mm/h降水的份额。

解释说明:

市民反映事项为防洪(潮)排涝规划和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有关问题,不属于本规划研究范围。

总体建议协同改进城镇综合管廊与管线系统的规划建设,以更符合城镇人居和自然环境的尺度布局各项功能配置,推进在形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城镇人居和自然环境的传统风貌相协调,并持续完善既有设施与布局。

解释说明:

市民反映事项为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的有关问题,不属于本规划研究范围。

推动相关规划和项目等,附带同时进行集中系统地改进各类管线设施等的飞线入地等敷设,加大相关规划和项目等附带消除相关安全隐患的力度,推动相关规划和项目等完善城镇必要的应急避险、防灾减害、安全防护等配套的设施设备。

解释说明:

市民反映事项为架空管线下地的有关问题,不属于本规划研究范围。

给排水系统与设施建设。建设、更新和完善给水管网和水箱、水表等设施设备,做到供水入户。完善排水系统,新建或改造排水管网及泵站等附属设施,优先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实施合流制向分流制改造,构建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和排水防涝体系。

解释说明:

市民反映事项为给水排水管网规划建设的有关问题,不属于本规划研究范围。

(五)

海绵城市建设实际,需要预计解决海平面上升等极端气候变化而对本地城镇与环境带来的问题,以此目标,继续整体细化具体的雨水调蓄、渗透和流出抑制等设施配套的技术,出台相应的整体指标纲要——不同规划和建设区域的中心地带,应当致力为人居和自然提供积极的休憩和栖息处所,并可以多样化、多层次的雨污处理功能地块或设施等环绕,形成聚生态保养、修复、歇息、娱乐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城镇化生态系统,综合构建保护城镇和自然生态,并创造新的栖息地和观光地等等,提升经济和生态建设效益。

采纳。

本规划对直接受风暴潮影响的重点片区,提出了外部通过防洪圈层正面抵抗风暴潮影响,内部重点考虑排水需求合理制定底线标高的规划策略,主动应对海平面上升等极端气候变化带来的洪涝威胁。

解释说明:

市民反映的海绵城市整体指标纲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有关问题,不属于本规划研究范围。

协同提升城镇与自然环境空间质素,保育、修复和调剂对应的城镇建设空间环境,协调和衔接、重新修复和提升自然循环生态系统能力,整体以开敞空间、廊道、建筑缓冲区等关键节点,协同规划进行重点设计和改造,推动智慧化建设打造生态友善的城镇配套循环系统格局。

解释说明:

市民反映事项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有关问题,不属于本规划研究范围。

(六)

该总体规划,应依托相关的大型基建设施项目,偕同改进和提升综合城市配套功能,与整体管网相连,分级划定和制订掘进型、地底调蓄池型和地底隧道型等多种整备方案,配套改进整体市政能力,为改进提升城镇生态长廊、过渡带、交界与边缘带等等所组成的网络结构而积极规划,满足应对极端气候变化等的需求与远景目标。

采纳。

本规划已结合相关专项规划对市级重大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提出竖向管控要求,保障城市在极端气候变化情况下安全运行。

解释说明:

市民反映的综合城市配套功能多种整备方案事项,不属于本规划研究范围。

(七)

加强和支持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绿色化、机械化、智能化提质改造,鼓励和支持科研、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于相关的噪声、废水废液、废渣、废气和其他废弃物、污染物等的削减、处理和治理等等,有力地保护城镇人居和自然生态环境。推进系统规划和结合既有雨污处理设施,加强提标升级、扩能改造和建设再利用等等,因地制宜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整体统筹部署水资源循环化改造的大纲,推进定下标准化的生态产业区域建设的指标。

解释说明:

市民反映事项为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有关问题,不属于本规划研究范围。

(八)

综合以上,建议该项规划大纲,应当大幅压缩和控制帽峰山-太平镇-新龙镇-珠三角环线高速之间,中新知识城的计划建设的项目比重,建议同时提高,以下区域的计划相应的计划提升的项目比重:黄埔中的工业区和开发区,增城新塘、永宁、仙村等片的工业区,花都秀全、狮另岭和空港经济区等片的工业区。

解释说明:

市民反映事项为产业布局规划有关问题,不属于本规划研究范围。

建议结合古驿道、绿道与生态保护区域等各专门规划、保育、修复、涵养及建设等,同时谋划提升整体规划的附加价值,包括统筹改进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帽峰山森林公园、陈禾洞自然保护区 、流溪河、石门河等区域及串联地带等的整体生态和功能的系统效益,协同带动和统筹改进连江口-西京古道(英德段)、连山-温泉-太平-广韶古道(从化段)等区间的雨污处理功能,以及协同带动和统筹改进以上区间下游的雨污处理功能。建议同时结合广佛同城化等,协同推进关联水域和区域的雨污及生态等的协同改进和发展,推进在广州、佛山、清远、河源等辖区之间关联水域和区域的雨污及生态等的协同改进和发展。建议综合全书建议,重新修订、优化调整相关的计划部署。

解释说明:

市民反映事项为排水管网规划建设的有关问题,不属于本规划研究范围。

(九)

结合上述改动与计划建议,建议以此为重心,逐步推广资源循环型生产系统模式——完善相应区域内与区域间的雨污分级梯度处理和再生系统、水资源循环处理和再生的综合利用系统,强化对工业与非源头废水废液的处理和再生资源化利用的能力。建议衔接规划对应的绿色循环经济发展,加强衔接对应的人居和工业等排放污染的监督、监测和应用的系统,探索和推广城镇化渔农林牧与人居生态相互共容、结合与可持续的循环生态系统模式。

解释说明:

市民反映事项为绿色循环经济发展有关问题,不属于本规划研究范围

(十)

建议充分考虑与严格限制有关的规模项目计划对本地社会和生态,尤其最脆弱和支援不足的区域和社区环境的潜在影响,促进相关未来投入和扩展的接地与多元化,包括为不同年龄段或社区背景的群体提供更丰富的社交活动空间,及同时为本地城镇创造更丰富的学历与技能提升机会,为本地社区成员提供更多参与相关建设、运营和工作等等的公平机会,提质增效。

解释说明:

市民反映事项不属于本规划研究范围。

(十一)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等,建议重新编制更为清晰可辨识分区内容和细节的配套地图等参考指标的数据图表,并且连同各专业部门和综合各专业部门的地质、水文、林草、动植物等的系统数据,单独建立更为清晰可辨识的规划参考地图,并单独建库和公开予以本市和公众常事学习了解,便利相关决策、设计建设和参与社会公众等等,更深入系统地了解本地人居和自然环境的最关键需求,从而减低相关规划存在的疏漏、减低所需的重要参考数据可能缺失、遗漏、不完整清晰和不能辨识等等的系统问题。

采纳。

本规划已对竖向规划分区边界进行矢量化,形成清晰可辨识的规划数据图表;提取全市域底线标高控制点约2629个;形成竖向规划图则,明确实施管理相关要求。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和保密法等要求,单独建立公示稿及相应图表对公众公开。

解释说明:

市民反映的对于各专业部门的地质、水文、林草、动植物等的系统数据,不属于本规划研究范围。

同时建议按照相关法规与综合改革工作任务等等,协同该规划大纲等,综合以上建议全书等,推动加强各级尤其基层单位和人员对相关整体规划方针等的系统贯彻能力,协同继续提高尤其基层单位和人员对于辖区、辖地相关实际和工作的认知,协同改进各级的行政许可、执法和监督等系统框架,提升党政和公众等监察机制效能,同时为维护促进基层市民、社区、单位和人员等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在市区层面,建立公开总合相关事项即如地籍信息、配套数据、项目计划、关联责任人、实施机关等等的数据图表和目录清单,以及在辖区、辖地等层面,建立公开关联基层的相关事项等等的数据图表和目录清单等制度体系。

解释说明:

本规划第五章第15条、第16条明确提出竖向总体规划传导要求,并明确规划成果将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作为竖向规划管控的依据,最大程度保障规划的落地实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执法和监督等职能已有明确规定,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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